(2014)宜民初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易小刚与双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小刚,双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民初字第1062号原告易小刚。委托代理人林国征,宜兴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易先余(系易小刚之父),男。被告双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小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国华,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小刚与被告双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小刚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易小刚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小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易小刚负担。审 判 长 何利萍代理审判员 沈展望人民陪审员 谈 莉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邵俐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