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法民初字第0197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云阳县兰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向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阳县兰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法民初字第01971号原告云阳县兰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阳县新县城兰园酒店。法定代表人刘汉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小平,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向燕,女,汉族,1961年10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硕,重庆竞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云阳县兰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向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阳县兰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阳县兰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云阳县兰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陆清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杨 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