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史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初字第280号原告崔某某,男,1945年7月8日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被告某某,男,1964年7月2日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委托代理人王同建,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史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红勋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判长 王庆龙审判员 王天龙审判员 王永锁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万敬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