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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史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初字第280号原告崔某某,男,1945年7月8日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被告某某,男,1964年7月2日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委托代理人王同建,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史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红勋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判长  王庆龙审判员  王天龙审判员  王永锁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万敬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