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黄陂法恢二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黄其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其欢,李祥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法恢二字第00045号申请执行人黄其欢。被执行人李祥瑞。申请执行人黄其欢与被执行人李祥瑞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7)陂经初字第1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院巳依法立案执行。确认执行标的58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具体落脚地不明,且无法联系。经查询金融和房产部门,未发现其有存款余额和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期限届满,应依法予以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期限届满,应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7)陂经初字第13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进新审判员 朱新文审判员 丁和涛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周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