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二商终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周成阳、崔文平与窦辉灵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窦辉灵,周成阳,崔文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二商终字第7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窦辉灵。委托代理人张晓宁,山东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成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文平。上诉人窦辉灵因与被上诉人周成阳、崔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3)胶商初字第1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由谢法圣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琳主审本案,与审判员杨传令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3)胶商初字第16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窦辉灵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17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谢法圣审 判 员 杨传令代理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德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