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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王秀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军,漆宝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891号申请执行人王秀军。被执行人漆宝勇,居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公司,住胶南市珠海东路179号。本案在执行申请人执行人王秀军与被执行人漆宝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被执行现已履行55808.78元(对利息不足部分申请人不再追究),另支付执行费965元。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故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法乐红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韩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