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王秀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军,漆宝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891号申请执行人王秀军。被执行人漆宝勇,居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公司,住胶南市珠海东路179号。本案在执行申请人执行人王秀军与被执行人漆宝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被执行现已履行55808.78元(对利息不足部分申请人不再追究),另支付执行费965元。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故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法乐红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韩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