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宛民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成巧与黄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巧,黄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初字第615号原告王成巧,女,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社旗县晋庄镇花马营村花马营。被告黄巍,男,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长江路。本院审理原告王成巧诉被告黄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成巧于2014年9月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成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袁泽军审 判 员 张治菊人民陪审员 李培培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马爱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