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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民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成巧与黄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巧,黄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初字第615号原告王成巧,女,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社旗县晋庄镇花马营村花马营。被告黄巍,男,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长江路。本院审理原告王成巧诉被告黄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成巧于2014年9月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成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袁泽军审 判 员  张治菊人民陪审员  李培培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马爱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