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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中商终字第0068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姚云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姚云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苏中商终字第00685���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花园路2518号鼎盛银座商务楼309、310室。负责人江勤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云。委托代理人何东平,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云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商初字第0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之前向姚云支付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赔偿款344134元、车辆损失保险项下赔偿款5208元,合计349342元。该款项由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支���至以下账户:户名:姚云账号:62×××61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庙港支行二、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付清上述款项后,就姚云与陈卫国在2012年6月15日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姚云的全部损失,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所应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姚云无权再就该事故所产生的任何损失向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主张权利。三、一审案件受理费7934元,减半收取3967元,由姚云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934元,减半收取3967元,由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长  柏宏忠审判员  蒋毅颖审判��杭雪芳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刘 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