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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民辖终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王国恩与陈庚远、方宏粼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庚远,王国恩,方宏粼,东海县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云港远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民辖终字第000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庚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宏粼。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海县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东海县牛山北路208号。法定代表人:潘杉锋,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东海县牛山北路208号。法定代表人:陈庚远,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远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东海县牛山北路208号。上诉人陈庚远因与被上诉人王国恩、方宏粼、东海县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云港远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连民辖初字第0000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上诉人陈庚远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庚远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庚远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葛晓燕审 判 员  宋仁海代理审判员  汤立双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朱慧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