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柳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柳林县孟门镇王坪也村村民委员会与冯向夫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林县孟门镇王坪也村村民委员会,冯向夫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柳民初字第228号原告柳林县孟门镇王坪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柳林县孟门镇王坪也村。法定代表人车奋平,系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孟亚军,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向夫,男,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林县孟门镇王坪也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冯向夫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柳林县孟门镇王坪也村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9月4日以原、被告已达成一致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纠纷达成一致协议,纠纷已经消除,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准许原告柳林县孟门镇王坪也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冯向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柳林县孟门镇王坪也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审 判 长  宋世茂审 判 员  刘东平人民陪审员  杨晓东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车亚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