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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民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山东齐鲁八达担保有限公司与济南黄猫木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齐鲁八达担保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担保人赵淑兰,财产保全担保人王兴立,济南黄猫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保字第65号申请人山东齐鲁八达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汤文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晓虹,该公司员工。申请人财产保全担保人赵淑兰,女,193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申请人财产保全担保人王兴立,男,195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被申请人济南黄猫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法定代表人张绪峰,董事长。被申请人章丘桦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法定代表人张绪峰,董事长。申请人山东齐鲁八达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黄猫木业有限公司、章丘桦林木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齐鲁八达担保有限公司向济南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两被申请人之银行存款28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济南仲裁委员会已将申请人山东齐鲁八达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交本院。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齐鲁八达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济南黄猫木业有限公司、章丘桦林木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财产保全担保人赵淑兰提供的担保财产。三、查封申请人财产保全担保人王兴立提供的担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一帆审 判 员  曾 力代理审判员  陈新生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亓玉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