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瑞行审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6)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黄安富,高泉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温瑞行审字第632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陈立林。被执行人黄安富。被执行人高泉泉。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瑞人口计生征字(2014)第085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黄安富、高泉泉���纳社会抚养费140424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鸥翔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3月6日作出的瑞人口计生征字(2014)第085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并于同日送达被告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黄安富、高泉泉于2014年4月6日前缴纳社会抚养费140424元。2014年7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黄安富、高泉泉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3月6日作出的瑞人口计生征字(2014)第085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审 判员 黄鸥翔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代)书记员 杨梦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