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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王慧枝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平顺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慧枝,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平顺支公司

案由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66号原告王慧枝,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无业。特别授权代理人段剑杰,山西鸿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平顺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潞平,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慧枝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平顺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慧枝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平顺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慧枝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平顺支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慧枝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平顺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王慧枝负担。审判员  张生田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王卓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