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庙民初字第091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道飞与黄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道,黄立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沭庙民初字第0916号原告张道。被告黄立刚。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袁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80000元。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80000元,并由被告出具借据两份给原告。该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款未果,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据两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款80000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8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立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道飞借款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户名为: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为46×××80,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征收单位为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袁征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晏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