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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顺法执异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广东环球制药有限公司、张文梅等与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环球制药有限公司,张文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顺法执异字第57号异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广东环球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傅咏梅。申请执行人张文梅,女,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县XX镇XX村**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2014)佛顺法容执字第360号申请执行人张文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东环球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制药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件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340元。异议申请人环球制药公司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申请人环球制药公司异议称,关于异议申请人与申请执行人张文梅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经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约定异议申请人于2014年4月15日前,向张文梅支付31710元。异议申请人于2014年4月11日即向张文梅在调解书中指定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账支付该款。但由于张文梅一方在调解书中未写明开户行,该次转账未成功。后经多方联系其本人,确定该账号的开户行后,再次向张文梅银行账户转账支付31710元,并转账成功。因异议申请人已经按调解书约定的付款日期转账,不存在未按期履行的情形,而张文梅无视已经收取款项的事实,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按期履行的差额款3290元。综上,为保障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驳回申请执行人张文梅的执行申请,并退回已经扣划的3290元款项及50元执行费。本院经审查查明,关于环球制药公司与张文梅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做出(2014)佛中法民四终字第345-35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环球制药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前向张文梅支付人民币31710元(该款划入张文梅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卡号×××)……如广东环球制药有限公司未如期足额履行本调解书第一款约定的给付义务,张文梅有权按照人民币35000元的债权数额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环球制药公司于2014年4月11日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张文梅汇付31710元,汇付电子回单中显示“户名张文梅、账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容桂支行”。同日,因“异地账户”原因,款项退回环球制药公司银行账户。环球制药公司于2014年4月18日再次向张文梅名下开户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外高桥支行”、账号为“×××”的银行账户汇付31710元,并汇付成功。另查,申请执行人张文梅以环球制药公司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并于2014年7月22日扣划环球制药公司银行存款3340元。以上事实有(2014)佛中法民四终字第345-355号民事调解书、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账户交易明细凭证、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容执字第360号扣划存款通知书、案件排定通知单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首先,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出具民事调解书的情况下,异议申请人环球制药公司于次日就以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调解书所确定的银行账户汇付款项,足以证明环球制药公司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其次,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中,确实没有明确张文梅银行账户的具体开户银行。这是导致环球制药公司2014年4月11日汇款失败的客观原因。这个原因并非环球制药公司单方面造成,亦非环球制药公司主观所能控制;最后,在确定张文梅银行账户的开户银行后,异议申请人环球制药公司于2014年4月18日再次向张文梅汇付款项,仅与生效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相隔三日。在异议申请人积极履行义务、因合理事由履行义务不成、且在相隔时间短暂又再次积极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异议申请人已经按期履行法律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张文梅以环球制药公司未按期支付款项为由,申请强制执行差额款3290元,于法无据。综上分析,异议申请人环球制药公司的异议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申请执行人张文梅的执行申请;二、退回扣划的款项3340元至异议申请人广东环球制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户名广东环球制药有限公司、账号×××、开户银行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学弟审判员  贾俊艳审判员  刘舒婷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尤惠霜第4页,共4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