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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法民二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余桂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余桂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法民二初字第257号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祺鸷,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文,该社风险资产管理部副经理。被告余桂连,女。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余桂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15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群彪独任审判。同日,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余桂连银行存款2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理后,于当日作出了(2014)新法民二初字第2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余桂连银行存款2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2014年8月18日,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代理书记员胡庆担任庭审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肖文、被告余桂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2010年7月15日,被告余桂连以做生意为由,在原告所属吉庆信用社借款本金20000元,期限36个月,约定月利率9.9‰。利息支付至2011年9月18日止。贷款逾期后经我社多次催收未果。请求判令被告余桂连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6804元,本息合计26804元。利息并应计算至贷款清偿日为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借款借据(复印件)一张,以证明被告余桂连于2010年7月15日在原告所属信用社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9.9‰,借款期限为36个月。2、利息计算清单一份。以载明被告余桂连所借20000元的利息从2011年9月19日算至2014年7月15日的利息为6804元,本息合计26804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余桂连没有提出异议。被告余桂连辩称:借款是事实,目前无能力偿还。被告余桂连对自己的答辩主张没有提交书面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的认证意见是: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与原件核对无异,内容客观、真实,且被告余桂连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0年7月15日,被告余桂连以做生意为由,在原告所属吉庆信用社借款本金20000元,期限36个月,约定月利率9.9‰。利息支付至2011年9月18日止。上述贷款余欠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余桂连未予归还。至2014年7月15日,被告共拖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6804元。本院认为,被告余桂连从原告处借款后,理应按照约定履行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的义务,被告余桂连不按约履行显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余桂连归还借款并支付余下的借款利息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余桂连辩称其没有能力偿还不能成为其不偿还原告借款的法定理由,故对其答辩主张不予支持。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余桂连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从2011年9月19日至2014年7月15日的利息6804元,此后的利息按约定月利率9.9‰计算支付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70元,财产保全费310元,合计780元,由被告余桂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曾群彪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胡 庆附相关法律条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适用1、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2、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3、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4、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5、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