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明民一初字第0069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李彦刚与王振双、王国宏、王国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刚,王振双,王国宏,王国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明民一初字第00697号原告李彦刚,男,满族,本溪市人,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李学章,本溪市明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振双,男,满族,本溪市人,无职业。被告王国宏,男,满族,本溪市人,辽宁聚贤车业工人。被告王国成,男,满族,本溪市人,无职业。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安世光,辽宁瑞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彦刚诉被告王振双、王国宏、王国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另行起诉为由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彦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千二百元免交。审 判 长 陈 蕾人民陪审员 乔晓光人民陪审员 曹锡美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黄 振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