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43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贾岳瑛与谢福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谢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434号原告贾某,女,汉族,1980年3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武添,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甲,男,汉族,1982年10月1日出生。上列原告贾某诉被告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受理后,由审判员杨晓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及其代理人黄武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4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名谢某乙。女儿出生后,因被告存在重男轻女的传统思想,为了要个儿子,被告在女儿出生不久后与原告商量生第二胎的事情,但原、被告不符合生二胎的条件,原告清楚家庭无法承担高额的二胎社会抚养费,且原告只想专心的将女儿抚养长大,所以原告拒绝了被告的生二胎要求.因生二胎事宜的分歧,被告常常找各种借口与原告吵闹,并进而发展到对原告大打出手,夫妻双方吵闹持续了一年多时间,被告多次在争吵时提出与原告离婚。持续的争吵,逐渐让原告意识到双方之间的分歧无法调和,也让原告感觉到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难以继续共同生活。原告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谢某乙由原告抚养;3、原被告的房产判决给原告;4、夫妻共同债务由原被告共同承担;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到庭,提交书面答辩称,不同意离婚,不同意起诉状中所述的理由。双方婚后有共同财产及外债。且被告并没有重男轻女的观念,女儿出生后被诊断黄疸,被告抱着女儿往返医院治疗长达20多天,被告很疼爱女儿,希望女儿能健康成长。被告目前身体状况较差,近期于北大医院检查出烟雾病,需要住院进一步检查与治疗,而原告坚决不同意出手术费用。被告希望通过交流沟通消除彼此之间的误会,改善夫妻关系,让孩子在一个完整的家庭中生活成长。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4月27日在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4月28日生育一女谢某乙。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产生隔阂,但双方并不存在原则性的矛盾,只要双方互相体谅、多做沟通、共同努力,存在的问题是可以解决的。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且被告表示不愿意离婚,故应暂不准许双方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贾某与被告谢某甲离婚;驳回原告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9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收到上诉费缴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杨 晓 凤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江隽文(代)第3页,共3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