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闽民申字第155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丘松轩与福建省泉州华侨塑料厂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丘松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闽民申字第15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丘松轩,男,汉族,1932年8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志鹏,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丘松轩因起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泉民终字第1990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丘松轩申请再审称: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退休职工向企业追索退休金引起的争议如何受理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2、本案争议与福建省厦门侨星实业总公司劳动争议案完全一致。虽然福建省厦门侨星实业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有(2001)厦府办136号文或《厦门侨星实业总公司人员分流实施方案》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但该两份文件属于实体性规范文件,并不影响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本案。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受理申请人的起诉。本院审查查明,丘松轩以福建省泉州华侨塑料厂(以下简称华侨塑料厂)为被告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按事业单位标准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从退休之日起至被告按事业单位标准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之日止的事业单位标准养老金与企业标准养老金之间的差额;3、判决被告归还原告于2005年办理医保卡额外交给被告的医保金3500元;4、判决被告为原告办理房改房过户手续。本院认为,丘松轩起诉的第一、二、三项诉讼请求,均涉及社会保险争议,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确定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民事案件的范围。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社会的产物,体现了社会共济、责任分担、国家干预和主导的特征。因此,国家立法强制单位和个人参加,政府参与管理社会保险组织和运作,并对社会保险工作进行监督。《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保管理部门的职责,且根据该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社保管理部门可依法强制征缴。鉴于相关的行政法规赋予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专属管理权、监察权或处罚权,因此,基于社会保险的办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与缴纳产生的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应由劳动行政部门主管,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民事案件的范围。丘松轩起诉第一项主张的“按事业单位标准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和第三项主张的“归还办理医保卡多缴的医保金”的请求,属于因社会保险办理、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缴纳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丘松轩基于华侨塑料厂只为其办理企业单位社会保险,未为其办理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理由,提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即赔偿“从退休之日起至被告按事业单位标准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之日止的事业单位标准养老金与企业标准养老金之间的差额”,并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中“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条件,故其该项诉讼请求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民事案件的范围。本案中,丘松轩以“原告向被告购买的房改房已交款买断,被告有义务为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为由提起的第四项诉求,即判令华侨塑料厂为其办理房改房过户手续,从性质上属于履行公有住房转让合同关系产生的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因住房制度改革发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属于产权归属争议,系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权利义务争议,虽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但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因此,原审裁定认为丘松轩的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并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丘松轩可依据民事法律关系另行依法主张。关于再审申请人所称的福建省厦门侨星实业总公司部分退休职工起诉的劳动争议纠纷与本案的情形相似但处理结果不同的问题。该案中,原告系因被告福建省厦门侨星实业总公司不履行其在2003年作出的《厦门侨星实业总公司人员分流实施方案》中的承诺而提起的请求履行上述《厦门侨星实业总公司人员分流实施方案》的诉讼,两案起诉的依据并不相同,故该案的受理不能成为本案应当受理的理由。综上,原审裁定对丘松轩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丘松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丘松轩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晓军代理审判员 卢椰枫代理审判员 陈锦铨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郑义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