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管志斌、黎维孝、朱志春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管志斌,黎维孝,朱志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被执行人管志斌,男,1982年11月2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黎维孝,男,1985年5月1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朱志春,男,1981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申请执行管志斌、黎维孝、朱志春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案款3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询问,申请人对此亦无异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阳民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先有代理审判员 李世武代理审判员 袁巍然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昌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