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中民三终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神木县东风金属镁有限公司与神木县西沟乡蛇疙达村办煤矿 、李永昌、刘胜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某某县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县某某煤矿,李某甲,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中民三终字第001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县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甲。委托代理人张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县某某煤矿。负责人赵某乙。委托代理人张某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上诉人某某县某某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1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140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270元,退回上诉人某某县某某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孙小宁代理审判员 魏 霞代理审判员 冯佑贤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