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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1641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建兴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1641号罪犯黄建兴,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大学本科,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梅州市梅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7日作出(2012)梅兴法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建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2012)梅中法刑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建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12月2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黄建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建兴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4年5月28日,共获嘉奖9次;2014年4月获得监狱表扬。本次自觉履行缴纳财产人民币六千元。本案属于职务犯罪。该犯犯罪时的级别为科员级,并已退清赃款。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建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建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二十三天(刑期执行至2014年9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益文审判员  吴洁东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陈妙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