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初字第686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6867号原告范某某,住德惠市。被告董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范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邮寄费72.00元,均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世辉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