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一初字第243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业设备安装分公司与赵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业设备安装分公司,赵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一初字第2436号原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业设备安装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太原路桥头联合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李剑,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业设备安装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荣明,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业设备安装分公司商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静,新疆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河,男,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太平路东工北十一巷**号附*号。委托代理人:潘蓉,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爱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业设备安装分公司与被告赵河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业设备安装分公司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业设备安装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业设备安装分公司负担,退还原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业设备安装分公司5元。审判员 孙津艳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桑 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