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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禄执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章发云、李成慧申请执行潘长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发云,李成慧,潘长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禄执字第635号申请执行人章发���,云南省禄丰县人,住禄丰县。申请执行人李成慧,云南省禄丰县人。被执行人潘长富,云南省禄丰县人,住禄丰县。本院在执行章发云、李成慧申请执行潘长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责任纠纷一案中,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禄民初字第194号判决书,由被告潘长富赔偿章发云、李成慧损失102464元,诉讼费6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该执行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禄民初字第194号判决书确定的由潘长富的赔偿义务,因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文审判员 : 张 润 廷审判员 : 李 加 会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  李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