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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京山新民初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黄玉华与湖北兴业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华,湖北兴业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京山新民初字第00159号原告黄玉华,无业。被告湖北兴业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绿林路75号。组织机构代码18211061-3。法定代表人谢家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大林,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玉华诉被告湖北兴业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玉华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玉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黄玉华负担。审判员  袁京顺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汤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