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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执字第138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李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李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执字第13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13号。负责人陈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彪,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晓丹,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李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熟商初字第1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李悦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292328.64元及计算至2013年7月2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187.55元,并支付自2013年7月2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础上加收40%计算的罚息,上述款项由被执行人李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执行人李悦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律师费1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人民币8680元,由被执行人李悦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李悦下落不明,其名下位于常熟世茂*世纪中心-搜秀活力城6号2142-2153室房产被其他法院查封,且该房产设定了抵押,其价值尚不足以清偿抵押债务。除此,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尚未执行到位304516.19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其名下房产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且房产价值尚不足以清偿抵押债务,除此,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熟商初字第1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俊峰审 判 员  邵 钧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朱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