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一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杜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780号原告杜某,农民。被告白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红卫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薛瑞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