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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一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杜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780号原告杜某,农民。被告白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红卫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薛瑞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