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渭行初字第001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会川镇与某某村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渭源县会川镇某某村一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渭行初字第0013号起诉人渭源县会川镇某某村一社。负责人乔某某,系该社社长。2014年9月3日,本院收到渭源县会川镇李某某村一社的起诉状,起诉事由:2012年期间,渭源县会川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说该镇里要在某某村村修建省上的工程,要求社员砍伐本社大崖沟的树木。如不同意就强行推平,如自己砍伐,十公分以上的树木每两棵补偿一袋面粉。社员无奈,就砍伐了十公分以上的树木,领取了补偿面粉。其余小树木被损毁、掩埋。2014年4月,工程基本建成。社员发现有垃圾车倒垃圾阻挡时,被告才说原告林地被征用。原告认为被告征占用原告林地的行为违法。特提起确认违法的行政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与本院审理的(2014)渭行初字第xx号渭源县会川镇某某村二社诉渭源县会川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征收一案的事实及法律关系相同。由于渭源县会川镇某某村村二社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本院已裁定驳回其起诉。据此,渭源县会川镇某某村村一社亦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渭源县会川镇某某村一社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渭平审判员 张永宏审判员 胡建国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杨芳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