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即执字第2242--224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刘吉战等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吉战等,青岛大洋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执字第2242--2249号申请执行人刘吉战等。被执行人青岛大洋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在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吉战等与被执行人青岛大洋橡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劳人仲案字第(2007)第210号等劳动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张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