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三法民三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吴嘉俊与彭绍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嘉俊,彭绍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三法民三初字第970号原告吴嘉俊。被告彭绍虎。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嘉俊与被告彭绍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嘉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7元,由原告吴嘉俊负担。审判员 赖池旺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黄惠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