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郧西民执裁字第00342-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建康与王定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康,王定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郧西民执裁字第00342-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康,男,生于1976年9月10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公务员。被执行人王定鹏,男,生于1971年9月11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公务员。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的(2014)鄂郧西民一初字第0049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王定鹏至今未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王建康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了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定鹏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支行工资账户(银行卡号43×××59,活期存折号26×××58),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兴审判员 王君立审判员 邓少波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雷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