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邢刑执字第167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潘德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德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邢刑执字第1674号罪犯潘德云,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县,现在河北省邢台监狱服刑。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25日作出(2005)邯县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潘德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2006年6月28日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丛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潘德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1000元,与前罪判决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1年9月21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邢刑执字第1110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潘德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邢台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经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邢台监狱认为罪犯潘德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潘德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服从管理,先后受到考核记功3次,考核表扬1次的奖励。本院认为,罪犯潘德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德云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绍彬审 判 员 张怀喜代理审判员 孙瑞刚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史 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