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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汕濠法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陈基杰与杨海森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基杰,杨海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汕濠法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陈基杰,男,汉族,1943年8月27日出生,户籍登记住址汕头市濠江区。委托代理人余晓,广东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海森,男,汉族,1942年8月13日出生,户籍登记住址汕头市濠江区。申请执行人陈基杰与被执行人杨海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2)汕濠法民一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及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的(2013)汕中法民一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申请执行人陈基杰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1、被执行人杨海森归还其址于汕头市濠江区马滘东红巷4-6号编号为第8间的房屋;2、被执行人杨海森付还其已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3、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杨海森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陈基杰的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杨海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海森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将址于汕头市濠江区马滘东红巷4-6号编号为第8间的房屋归还申请执行人陈基杰。期届,被执行人杨海森没有履行。被执行人杨海森因不服上述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4年7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本案立案审查。本院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被执行人杨海森的申请再审,决定对本案立案审查,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审查结果对本案的争讼结果还存在不确定性,本院决定本案延期执行,故本次执行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汕濠法执字第24号案的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陈基杰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肖少光执行员  黄卫明执行员  刘奇典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胡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