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洪山民初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0-11
案件名称
钟水应与程辉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水应,程辉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洪山民初字第00442号原告:钟水应,现无职业。被告:程辉咏。原告钟水应与被告程辉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钟水应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水应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水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钟水应负担。审判员 王俐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倪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