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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洪山民初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0-11

案件名称

钟水应与程辉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水应,程辉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洪山民初字第00442号原告:钟水应,现无职业。被告:程辉咏。原告钟水应与被告程辉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钟水应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水应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水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钟水应负担。审判员  王俐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倪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