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汽开民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赵晓娜与陆凤英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晓娜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汽开民特字第7号申请人赵晓娜,女,1985年10月4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申请人赵晓娜要求宣告陆凤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陆凤英,女,1957年4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自由大路,系申请人赵晓娜的婆婆。申请人述称婆婆陆凤英于2014年3月19日突发脑出血,手术后至今昏迷、无意识,无法处理案件及相关事宜,请求依法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为其指定监护人。本院依法组织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陆凤英患脑出血术后处于意识障碍,目前完全丧失认知能力,不能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院审查认为该鉴定意见客观、真实、有效,足资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陆凤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刘璐为陆凤英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初国强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赵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