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桐民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徐某甲、徐某乙与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胡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桐民初字第868号原告:徐某甲。原告:徐某乙。法定代理人:徐某甲,男,196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台湾人,系徐某乙父亲。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顾同德。被告:胡某。原告徐某甲、徐某乙诉被告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 琼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宋红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