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中刑执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张玉忠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玉忠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德中刑执字第358号罪犯张玉忠(乳名洪国),农民。现在山东省德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5日作出(2006)德中法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玉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0日作出(2006)鲁刑一复字第26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2008年5月29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2月22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11年2月22日起至2030年2月21日止。2013年5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刑期至2028年4月21日止。山东省德州监狱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本院于2014年8月5日立案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德州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较好地完成了生产任务。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属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玉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7年4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本海审 判 员 高继军代理审判员 赵瑞玲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于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