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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河南省宝石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河南省宝石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2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住所地:。负责人:钟赞君,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凌,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宝石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石会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斐,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黄埔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宝石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石运输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太平洋黄埔支公司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3)穗黄法民二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豫P×××××重型半挂牵引车为宝石运输公司名下车辆。宝石运输公司就该车向太平洋黄埔支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160000元及不计免赔、第三者商业责任险500000元及不计免赔、车上责任险(驾驶员)50000元、车上责任险(乘客)10000×1座,保险期间为2010年6月11日起至2011年6月10日止。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七条约定,下列情况下,无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3、驾驶与驾驶证载定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三)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2011年4月7日3时55分,宝石运输公司司机龙松朝驾驶豫P×××××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P×××××挂车行驶至广州市吉山路由西往东倒车时因操作不当发生侧翻事故,造成豫P×××××重型半挂牵引车严重受损。事发后,宝石运输公司司机通知了交警和太平洋黄埔支公司。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埔大队于当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宝石运输公司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太平洋黄埔支公司派工作人员到达现场进行了勘查,并于2011年4月12日对豫P×××××重型半挂牵引车损失进行估损,太平洋黄埔支公司估损价格为5483元。宝石运输公司不同意太平洋黄埔支公司的估损结果,自行委托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经该公司评估,宝石运输公司豫P×××××重型半挂牵引车损失为158485元。其后,宝石运输公司向太平洋黄埔支公司申请理赔未果,遂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太平洋黄埔支公司申请对宝石运输公司的车辆损失进行重新评估。本院依法委托广东高迪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宝石运输公司的车辆损失进行评估。经该公司评估,豫P×××××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损失总额为136450元。宝石运输公司、太平洋黄埔支公司对评估结论均没有异议。广东高迪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收取评估费5576元。另查明,宝石运输公司为处理交通事故,支付了拖车服务费18000元、吊车费36000元,合共54000元。宝石运输公司司机龙松朝驾驶证准驾车型为A2E。本案事故发生时,宝石运输公司司机龙松朝的驾驶证和豫P×××××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均在有效期内。宝石公司运输公司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再查明,2011年9月30日,太平洋黄埔支公司到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分公司变更登记备案,太平洋黄埔支公司的名称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变更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住所由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197-199号单号部分一楼铺位变更为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100、102、104号。宝石运输公司在原审时的诉讼请求为:1、太平洋黄埔支公司立即向宝石运输公司赔偿车辆损失158485元以及其他合理费用54000元;2、太平洋黄埔支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宝石运输公司、太平洋黄埔支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宝石运输公司的豫P×××××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太平洋黄埔支公司负有保险理赔的责任。经法院委托评估,宝石运输公司豫P×××××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辆损失为136450元,双方对该评估结论均没有异议,故太平洋黄埔支公司应赔偿宝石运输公司车辆损失136450元。对于宝石运输公司支付的拖车服务费18000元和吊车费36000元,是发生事故后宝石运输公司为拯救保险标的,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抢救费用,太平洋黄埔支公司应予理赔。太平洋黄埔支公司辩称上述费用过高,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反驳,故对太平洋黄埔支公司的该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另外,宝石运输公司具有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宝石运输公司司机龙松朝持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有效驾驶证,事故车辆亦具有有效的行驶证。故本案的交通事故不属于《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一项所述的保险责任免除的情形。综上所述,太平洋黄埔支公司在本案中应向宝石运输公司赔偿豫P×××××重型半挂牵引车损失136450元、拖车服务费18000元、吊车费36000元,以上合计共190450元。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太平洋黄埔支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宝石运输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190450元;二、驳回宝石运输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太平洋黄埔支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88元,由宝石运输公司负担448元,由太平洋黄埔支公司负担4040元。评估费5576元,由太平洋黄埔支公司负担。太平洋黄埔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太平洋黄埔支公司承保车辆豫P×××××,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保额为160000元,但原审法院认定该车辆损失费为136450元,拖车服务费18000元,吊车费36000元,合计190450元,已超过保额,属认定事实不清,判决太平洋黄埔支公司承担严重超出保险责任范围的赔偿责任。为保护太平洋黄埔支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宝石运输公司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太平洋黄埔支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核实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本案中,宝石运输公司支付的拖车服务费、吊车费属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该费用没有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太平洋黄埔支公司应予赔偿。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太平洋黄埔支公司的上诉主张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488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曾文莉代理审判员  王英魁代理审判员  吴 湛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陈穗祥赵艳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