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法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云南南方华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鲁茸江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南方华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鲁茸江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法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云南南方华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鲁茸江楚,男。申请执行人云南南方华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鲁茸江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3)西法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鲁茸江楚经查其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驰原代理审判员 张宗波代理审判员 毛 涛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