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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民申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章兰英与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章兰英,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民申字第5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章兰英。委托代理人:章志兴。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诸葛贵林。委托代理人:陈廷澍。再审申请人章兰英因与被申请人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温民终字第1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章兰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侯黎明代理审判员  蒋旭东代理审判员  周进海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小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