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行审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汝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汝州市物资建筑材料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汝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汝州市物资建筑材料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汝行审字第41号申请人汝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机构代码:00550708-9法定代表人王金恒,局长。委托代理人侯朝辉,男,汝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汝州市物资建筑材料公司,住所地丹阳路负责人张行政申请人汝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汝人社监罚字(2014)第030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汝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汝人社监罚字(2014)第03041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汝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汝人社监罚字(2014)第030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审 判 长 潘广军审 判 员 张海民人民陪审员 王永斌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源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