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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拉监执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罗刚减刑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拉监执字第652号罪犯罗刚,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崇州市济协乡新义村人,现在西藏曲水监狱服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3日以(2003)藏法刑终字第0004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力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03年10月28日交付执行。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5日作出(2005)藏刑二执字第76号刑事裁定书,将罪犯罗刚原刑罚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4日作出(2008)藏监二执字第6号刑事裁定书,将罪犯罗刚原刑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减刑后的刑期自2008年2月4日至2027年2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九年。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6日作出(2009)拉刑执字第632号刑事裁定书,准予对罪犯罗刚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25年8月3日止)。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0日作出(2010)拉监执字第944号刑事裁定书,准予对罪犯罗刚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2月3日止)。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2011)拉监执字第1062号刑事裁定书,准予对罪犯罗刚减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10月3日止)。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2013)拉监执字第154号刑事裁定书,准予对罪犯罗刚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3月3日止)。执行机关西藏曲水监狱于2014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各项监规队纪,认真完成监区交给的各项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二个月。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该犯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刚准予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扎西多吉审判员 德吉梅朵审判员 次  央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索朗卓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