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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淇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刘玉希、张玉梅与刘福安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希,张玉梅,刘福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淇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希,男,1931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张玉梅,女,1933年1月7日。被执行人刘福安,男,1953年2月13日。在本院执行刘玉希、张玉梅与刘福安赡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福安已按照(1994)淇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1994)淇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史金柱执行员 宋坤易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方新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