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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巴州民初字第236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州民初字第2363号原告贾某某,女,生于1989年,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昌县元石乡。被告王某某(曾用名汉林),男,生于1986年,汉族,农民,住巴州区寺岭乡。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贾某某于2014年9月4日以已与被告王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万 静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罗小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