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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扶民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沟县支行诉被告杨民生、何迎、张红伟、马明福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民生,何迎,张红伟,马明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扶民金初字第48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沟县支行负责人董楼,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卫东,该单位法规专干。被告杨民生,男,1972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扶沟县汴岗镇。被告何迎,女,197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杨民生之妻。被告张红伟,男,1973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扶沟县汴岗镇。被告马明富,男,1970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扶沟县汴岗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沟县支行诉被告杨民生、何迎、张红伟、马明福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卫东、被告杨民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迎、张红伟、马明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4月12日被告杨民生、何迎与被告张红伟、马明福采取农户三户联保在我行办理个人可循环借款一笔,金额50000元,期限一年。借款到期后,被告归还了借款本息。后被告又于2012年6月11日和2013年6月17日在我行循环借款二次,金额50000元,期限一年。其中最后一次循环借款通过自助设备办理,于2014年,6月16日到期。该笔借款到期后,经我行多次催要,被告杨民生、何迎拒不还款,保证人张红伟、马明福也没有履行保证责任。特提出如下诉求:1、判令被告杨民生、何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6月17日至2014年6月16日按合同约定利率、2014年6月16日之后利率按浮动利率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张红伟、马明福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民生辩称,原告诉称该笔借款事实存在,但款是张红伟用了,我愿承担责任。被告何迎、张红伟、马明福缺席未答辩。原告针对其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一份。2、农户联保小组联保承诺借款申请书一份。3、被告杨民生及何迎、被告张红伟及其妻陈爱霞、被告马明福及其妻张艳芳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各一份。4、张红伟的中国农业银行惠农卡复印件一张。5、2011年4月12日最初借款凭证一张。6、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7、杨民生的中国农业银行惠农卡明细清单一份。被告杨民生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审理查明,2011年3月17日,被告杨民生作为借款人,被告何迎作为借款人家属、被告张红伟、马明福作为担保人向原告提出农户小额贷款申请。经协商原被告于2011年3月31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主要内容︰1、借款金额/可循环额度伍万元整。2、将款发放至借款人银行卡(卡号︰6228412080346115210)。3、按自助循环方式用款。4、借款期限从2011年3月31日至2014年3月30日。借款人可通过自助银行办理借款和还款。5、借款利率在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40%确定。一年期以内借款执行固定利率,一年期以上执行浮动利率。并对还款作出详细约定。6、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双方于2011年4月12日办理了个人借款凭证。原告将50000元借款打入杨民生的指定银行卡账户。2013年6月17日杨民生还款后又从自动取款机借款50000元。该借款本息四被告至今没有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杨民生签订的有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被告杨民生拖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未还是事实,被告杨民生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因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何迎应与杨民生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被告张红伟、马明福作为该笔借款的连带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杨民生、何迎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被告张红伟、马明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民生、何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6月17日至2014年6月16日按约定利率,2014年6月16日之后按约定浮动利率计算到本判决指定付款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张红伟、马明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申请费800元共计1850元,由被告杨民生负担(此款暂由原告垫付,待被告履行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保岗审判员  王军荣陪审员  王文娟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李祺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