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裕民一初字第0126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何惠欣与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裕民一初字第01266号原告何惠欣。被告刘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惠欣与被告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由原告张国庆负担。审判员 高双志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孙 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