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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裕民一初字第0126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何惠欣与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裕民一初字第01266号原告何惠欣。被告刘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惠欣与被告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由原告张国庆负担。审判员  高双志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孙 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