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民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吴文江与王淑芳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江,王淑芳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初字第674号原告吴文江,男,汉族,1980年12月出生,大学文化,山丹县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翠英,系原告妻子。被告王淑芳,女,汉族,现年33岁,大学文化,系山丹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文江与被告王淑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文江于2014年9月5日以被告已赔偿其全部损失、所诉纠纷已彻底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文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吴文江承担(已交纳)。审判长 陈多文审判员 惠春芳审判员 毛 炬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马 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