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靖园民初字第046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杜云峰与杨金华、唐冬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云峰,杨金华,唐冬梅,黄纪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泰靖园民初字第0461号原告杜云峰,男,1980年5月27日生。委托代理人刘银川,江苏丁晓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金华,男,1981年5月8日生。被告唐冬梅,女,1980年11月19日生。被告黄纪龙,男,1979年2月1日生。原告杜云峰与被告杨金华、唐冬梅、黄纪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云峰委托代理人刘银川、被告唐冬梅、黄纪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金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云峰诉称:被告杨金华与唐冬梅系夫妻。2013年7月24日,被告杨金华因经营之需向我出具了金额为100万元的借条,被告黄纪龙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同年7月26日,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100万元汇至被告杨金华卡内。嗣后,被告通过刘坤向原告归还了50万元(系被告将款项交刘坤后转交原告)、被告杨金华归还原告5万元、被告唐冬梅归还了17.5万元,余款27.5万元三被告至今未还。因被告杨金华与唐冬梅系夫妻,该笔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请求判令被告杨金华、唐冬梅立即归还借款27.5万元;被告黄纪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金华未答辩。被告唐冬梅辩称:我与被告杨金华系夫妻,于2005年登记结婚。原告所述被告杨金华向其借款的情况我不清楚。据了解,被告已支付原告利息约50万元。对原告所述还款情况以及被告杨金华尚欠原告27.5万元无异议,现同意归还尚欠款项,但目前无偿还能力。被告黄纪龙辩称:原告系刘坤朋友,我们是向刘坤借款。2014年7月24日,我与杨金华、刘坤在场,约定何时借到钱何时出具借条。当天晚上,我出具担保书时借条上是空白的,因当天未借到钱,借条留在杨金华车上。对于后来的借款情况我不清楚,至今我都未见到原告本人。因被告杨金华有一辆车在原告处提供担保,该车价值35万元,我认为被告杨金华已归还原告90万元,尚欠10万元,我同意对1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之责。在借条合法有效情况下,若法院认定余款系27.5万元,我同意承担担保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杨金华与唐冬梅系夫妻。2013年7月24日被告杨金华向原告出具了金额为100万元的借条,被告黄纪龙为上述借款出具了保证担保责任书。同年7月26日,原告通过银行卡转账交付被告杨金华款项100万元。借款后,被告归还原告72.5万元,余款未还,被告黄纪龙亦未履行保证之责。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杨金华出具的借条、被告黄纪龙出具的保证担保责任书、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据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本院根据原告、被告唐冬梅、黄纪龙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等,确认被告杨金华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尚欠27.5万元未还以及被告黄纪龙为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成立。原告向被告杨金华提供了借款,被告杨金华借得原告款项后理应及时归还。被告杨金华与唐冬梅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要求杨金华、唐冬梅共同还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唐冬梅辩称其暂无偿还能力且被告已支付原告利息约50万元,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其上述辩称意见不予采信。被告黄纪龙出具担保书时,与原告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依据法律规定,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且原告要求被告黄纪龙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期间内,故原告之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杨金华在收到本案诉状、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后,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放弃了抗辩原告主张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金华、唐冬梅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杜云峰借款27.5万元;被告黄纪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430元减半收取2715元、财产保全费1900元,合计4615元,由三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于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43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帐号:20×××88)。代理审判员 陈洁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琪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