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公民一初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张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公民一初字第889号原告范某某,男,2009年4月26日生,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长春市。法定代理人范有才,男,1982年7月26日生,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长春市。被告张某某,女,199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无职业。案由:抚养费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提出对被告张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50元,剩余50元由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办理退费。审判员 赵洪良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王怀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