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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公民一初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张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公民一初字第889号原告范某某,男,2009年4月26日生,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长春市。法定代理人范有才,男,1982年7月26日生,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长春市。被告张某某,女,199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无职业。案由:抚养费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提出对被告张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50元,剩余50元由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办理退费。审判员  赵洪良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王怀婷 来自